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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来源: | 作者:pro738912 | 发布时间: 2017-12-27 | 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敷设。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审查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及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范要求。
  
  不同场所的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定。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建筑防爆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审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审查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是否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是否通风良好。审查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